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琴,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芳琴。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徐丽梅。被告: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邹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琴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琴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后收取60元,由原告张芳琴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