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6332458.1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二、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款项以最高保证金额170184200元为限申请人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96853.5元,执行费1237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该地块,但该地块已开发成商品房并已部分出售,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号执行裁定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条件成熟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