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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何正龙与被起诉人杨凡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龙,杨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51号起诉人:何正龙,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起诉人:杨凡,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何正龙的起诉状,诉称:2012年7月,起诉人何正龙与被起诉人杨凡签订供货合同,由何正龙向杨凡所经营的会所提供室内家具、摆设等软装,截止同年10月份,所有供货产品均供应完毕,但货款一致未予结清。双方遂于2013年签订一份还款计划,即欠条,但杨凡依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仅还款5,000元,余款95,000元至今未还。何正龙多次找杨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杨凡支付所欠货款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杨凡户籍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常青乡,其于2011年12月1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但杨凡目前已不在该辖区居住。该案经本院向起诉人何正龙释明,其坚持在本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正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