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易运球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运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易运球。上诉人易运球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立行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求意见公告明确提到了申请复查和听证的权利,现在该复查权和听证权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故该公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予以受理或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2011年第一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系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的程序性行为,其内容是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因此,该《关于2011年第一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未对易运球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