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6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