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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益率特石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益率特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速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号*幢。法定代表人:王洪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卫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率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立交桥南l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川川,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率特石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和商卫卫、被上诉人山东益率特石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和孙川川,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上诉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安审 判 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