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冲、陈炜杰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陈炜杰,刘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曾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陈冲。原告陈炜杰。原告刘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鲁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曾强,司机。委托代理人王翔,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陈炜杰、刘斌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陈炜杰、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已减半),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