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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男,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王成伟,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