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小云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云,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丁小云,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平,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小云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小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云撤回对被告刘永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丁小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浪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尹 青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