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曲宝善与李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宝善,李淑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宝善委托代理入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清曲宝善与李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白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曲宝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9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