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贺山林与王乘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贺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后来才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吵闹,被告多次殴打我。2005年农历11月16日我与被告生长女王某甲,2008年农历7月3日我与被告生次女王某乙。两个孩子虽已相继出生,但被告一如既往,到处闲逛,动辄打骂我,也不给我一分钱。为此,我于2009年农历12月将两个孩子送我娘家生活,我外出打工,时至今日。因此,我与被告已分居生活,历时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无奈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辩称,2005年1月4日我与原告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后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我与原告夫妻关系一直尚好,现己生育了两女儿,长女王某甲在某某小学读书,次女王某乙在某某幼儿园上学。2014年农历2月原告外出打工,时至2014年农历12月30日才回家,仅住了三天,原告又外出,至今未回家。现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4日原、被告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3月15日原、被告在礼县某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甘崖婚登0XX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11月16日生长女王某甲,2008年8月14日生次女王某乙。2008年12月原告做了绝育结扎手术。2013年8月原、被告为琐事争吵打架,己影响了原、被告正常的夫妻感情,致原告外出打工,不与被告联系,也不回家,时至2014年农历12月30日原告才回家,因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仅住了三天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两个孩子在家由被告母亲供养上学,被告外出打工。因此,原告起诉离婚,请求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纠纷,但不严重,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被告提出要好好打工挣钱,供养原告和孩子及其母亲。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母亲至今一起共同生活,住有坐北向南砖木结构瓦房五间,故未分家析产。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书证:礼县某某乡政府证明一份、礼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一份以及庭审查实笔录,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了二个女儿,尚未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琐事争吵打架,影响原、被告正常的夫妻感情,致原告诉讼离婚,但仅为一般婚姻家庭纠纷,不能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原告诉请离婚,其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原、被告要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关心孩子,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 琥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