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忠吉与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王忠吉,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杰,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南,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梅寒,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吉诉被告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王忠吉承担。审 判 长  王楠人民陪审员  富皎人民陪审员  张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