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丁、王某戊等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丙,无固定职业。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丁,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戊,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己,会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庚,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张锦程审判员 刘尊沛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姝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