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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卜宪坤与张立启、李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坤,张立启,李慧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82号原告卜宪坤,教师。被告张立启,教师。被告李慧莉,年龄不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宪坤诉被告张立启、李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宪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宪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宪坤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