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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任勇、陈雨佳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任勇,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陈雨佳,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代理人周正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迟梅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骥,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勇、陈雨佳诉被告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勇、陈雨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任勇、陈雨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