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喜宁与王引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宁,王引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李喜宁,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引利,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宁与被告王引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引利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宁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引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李喜宁负担。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