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武某甲,男。被告武某乙,女。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甲承担。审判员 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