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呈良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81号罪犯余呈良,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1日作出(1999)丽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呈良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余呈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9年09月02日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呈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呈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呈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呈良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02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