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长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08号罪犯李长富,男,生于1977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以(2003)成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长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千元(未缴)。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