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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与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地址:焦作市站前路与东于村交叉口。负责人马智安,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文苑路80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解放区马智安中西医结合诊所负担。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城韬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咪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