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永与申泽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永,申泽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薛永。被申请人申泽南。申请人薛永与被申请人申泽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泽南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马英俊愿以自有的冀G×××××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为申请人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