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秀山与梁建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梁建友,承德市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李秀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梁建友,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承德市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吴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边家洼。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原告李秀山与被告梁建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承德市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B29**/冀HB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承德市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B29**/冀HB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