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1某、2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某,2某,3某,4某,5某,6某,7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伊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1某,居民。被告2某,居民。身份证号:被告3某,居民。被告4某,居民。被告5某,居民。被告6某,居民。被告7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姜兆华、姜兆明、姜兆英、姜兆秀、姜兆芬、姜兆萍、姜兆玲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