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与刘盈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刘盈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29-1号原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65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武,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盈兰,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够实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盈兰价值29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盈兰承包经营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龙口镇刘家村的十四口堰塘(共604亩,详细明细见查封清单)的承包经营权及所有的鱼苗及成鱼,查封期间由被告刘盈兰管理、经营,所出售鱼苗及成鱼的收入全部扣留至宜城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昌进审判员 秦爱平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