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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海民与李赛勇、王献丽、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民,李赛勇,王献丽,赵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海民,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赛勇,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献丽,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魁,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民诉被告李赛勇、王献丽、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海民负担。审判员  牛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