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海民与李赛勇、王献丽、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民,李赛勇,王献丽,赵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海民,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赛勇,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献丽,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魁,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民诉被告李赛勇、王献丽、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海民负担。审判员 牛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