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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06)源法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