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06)源法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