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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郭安超与赵修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超,赵修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853-1号原告郭安超,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赵修军,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原告郭安超诉被告赵修军农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纠 伟审 判 员 尹 飞代理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