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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成珠与朱汶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珠,朱汶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26号申请人:周成珠,女,汉族,64岁,新疆油田公司生活服务总公司退休人员,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被执行人:朱汶萱,女,汉族,50岁,克拉玛依融汇人力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周成珠申请执行朱汶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克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汶萱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汶萱有每月退休工资3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朱汶萱退休工资2000元,直至扣足30662.2元时止;二、以上款项打至由申请人周成珠提供的其在工商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