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女,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唐某明、张某元、何某生、侯某彬等人,现场收缴赌具一批以及赌资人民币12380元。经查,该窝点是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份利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麻将桌、麻将在宏达货运站内开设的,该赌摊利用麻将以“牌九”形式吸引过往司机、搬运工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牟利。2014年11月22日,该赌摊搬至盛发货运站继续开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为该赌摊提供场地并从中抽水,非法牟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揭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证人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侯某彬、何某生、唐某明、张某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盛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为赌博窝点提供场地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窝点提供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对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他没有收取水钱。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麻将桌、麻将在位于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内的宏达货运站开设一赌摊,该赌摊利用麻将以“牌九”的方式吸引过往司机、搬运工参与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4年11月22日,该赌摊搬至隔壁盛发货运站,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继续为该赌摊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唐某明、张某元、何某生、侯某彬等人,并缴获赌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123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证人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侯某彬、何某生、唐某明、张某元辨认,均确认无误。2.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3.揭西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依法对盛发物流进行检查,并扣押到涉案的赌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12380元。4.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于2014年11月24日15时20分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物流抓获王某某、林某某;于11月26日14时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内宏达货运站抓获唐某某;于11月27日13时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内的小卖部抓获陈某某。5.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西公(棉湖)行罚决字[2014]00153、00154、00155、00156、00157、00158、00159、00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侯某彬、何某生、唐某明、张某元、唐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处罚。6.证人杨某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系货运司机,证实2014年11月24日13时许,他在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的盛发货运站等待拉货时,看见约有十多人在该货运站利用麻将牌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便上前参与赌博。该赌摊先后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同时证实该赌摊有抽水渔利,之前在宏达货运站开设时是唐某在收取水钱。案发后,经证人杨某坚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2014年11月24日在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的管理人员。7.证人周某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周证实2014年11月24日,他到盛发货运站参与赌博,该赌摊是利用麻将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证实该赌摊已经开设约有一个月,先在宏达货运站,被公安查处的前两天才搬到盛发货运站,每次均有十多个人参与赌博,并由唐某与盛发货运站的管理人员在现场收取水钱。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时,在盛发货运站负责管理的“老王”正在做庄,他做完庄后拿了20元的水钱给盛发货运站负责装货的人。案发后,经证人周某堂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负责管理的“老王”和负责抽水的人。8.证人杨某锐、侯某彬、唐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2014年11月24日下午,他们到盛发货运站参与赌博,该赌摊是利用麻将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证实盛发货运站的两名管理人员在赌摊负责抽水。案发后,经证人杨某锐、侯某彬、唐某明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就是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负责抽水的水。9.证人何某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何证实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他到盛发货运站参与赌博,该赌摊是利用麻将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该赌摊参与赌博都是一些司机和搬运工。同时证实盛发货运站的两名管理人员在赌摊负责抽水。案发后,经证人何某生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负责抽水的水。10.证人张某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证实2014年11月24日15时45分许,他途经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的盛发货运站时看见很多人在赌博便上前参与,该赌摊是利用麻将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案发后,经证人张某元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2014年11月24日15时许在揭西县棉湖镇湖东停车场盛发货运站负责抽水的水。11.证人黄某盛的证言。黄证实他经营的盛发货运站位于棉湖镇湖东停车场内,该货运站平时由王某某及林某某管理。1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唐供述2014年10月份,他和唐某利用小卖部老板娘陈某某提供的麻将桌在其工作的宏达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取水钱。11月份,他们将麻将桌被搬到隔壁盛发货运站继续进行聚众赌博,并由盛发货运站的两名管理人员负责抽取水钱。案发后,经被告人唐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盛发货运站内提供场地及抽取水钱的管理人员;还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确认她就是提供麻将桌的小卖部老板娘。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王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11月份,他和林某某利用麻将桌在其工作的盛发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取水钱。该麻将桌是林某某从隔壁的义乌货运站(即宏达货运站)搬到盛发货运站。同时供述在义乌货运站(即宏达货运站)赌博时,由两名外地男子负责抽取水钱。案发后,经被告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的照片,确认就是与他一起在盛发货运站工作的管理人员;还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及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宏达货运站内提供场地、赌具及抽取水钱的外地男子。1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林供述2014年9月份,他到揭西县棉湖镇盛发货运站工作时,宏达货运站的管理人员唐某、唐某某已经利用小卖部老板娘陈某某提供的麻将桌在宏达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取水钱。11月22日,他们将麻将桌搬到盛发货运站继续进行聚众赌博,并由他和王某某负责抽取水钱。同时供述11月23日,他拿了70元的水钱给陈某某。案发后,经被告人林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确认他就是盛发货运站的理人员;同时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及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宏达货运站内提供场地、赌具及抽取水钱的管理人员;还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确认她就是提供麻将桌的小卖部老板娘。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陈供述2014年10月份,宏达货运站的小弟利用她的麻将桌在宏达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前两天盛发货运站的管理人员也利用她的麻将桌在盛发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宏达、盛发两个货运站的小弟都有向她支付使用麻将桌的费用。案发后,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就是拿钱给她的盛发货运站小弟;同时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及唐某的照片,确认他们就是宏达货运站内利用她的麻将桌开设赌场,并拿钱给她的宏达货运站小弟。对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没有收取水钱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林某某利用麻将桌在其工作的盛发货运站内开设赌摊,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水钱,与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坚、周某堂、杨某锐、侯某彬、何某生、唐某明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余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余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