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洪斌、李亚鲁,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孔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宫辉、孔祥同,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祥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洪斌,被告孔某及委托代理人孔祥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我经营一家福利彩票投注站,被告孔某经常到我处购买彩票。双方熟识后,被告经常向我借钱购买彩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向我借款101200元,并于2014年5月29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该欠款。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12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辩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买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对赊销彩票有明确规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彩票是以赊销的方式购买的,销售行为应属无效的,该笔欠款不属于合法债务,不予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某经营一家福利彩票投注站,被告孔某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因此而熟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孔某累计欠原告颜某某彩票款101200元,遂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现金壹拾万另壹仟贰佰元正(101200元)孔某2014.5.29号”。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12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孔某向原告颜某某偿还了2000元的��款,并由原告颜某某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孔某欠款贰仟元正颜某某2014.12.26”。上述事实,主要由本院庭审查证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出具的收到条相佐证,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孔某购买原告颜某某的彩票,对拖欠的彩票款101200元依法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颜某某承认被告孔某已归还2000元欠款,故应当依法予以扣除。被告孔某辩解原告颜某某销售其彩票的行为属于赊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行为应属无效的,该笔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予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彩票代销者有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原告颜某某向被告孔某销售彩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但该规定属于规范彩票销售者经营管理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仅产生其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导致买卖彩票合同无效,也不导致因该买卖合同形成的欠款关系无效。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颜某某欠款99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颜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保全费10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