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强、李大杰与张建来、张茂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强,张建来,张茂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5号原告许强,成年。被告张建来,成年。被告张茂增,成年,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杰、张则芳、李靖琪、李胜群、谢之梅诉被告章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成伟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