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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晨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908号天津锦湖宝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刘晨与被告天津锦湖宝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29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09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