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明敬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3043号起诉人赵明敬,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赵明敬的起诉状,其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作出的第1586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为了保驾案外人诈骗超铂坩埚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并冒充夺取巨额款项,且该案外人后来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起诉人不可弥补的损失。据此请求法院撤销第1586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第1586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于2009年2月9日发文,且赵明敬称其于2009年2月底收到上述决定,故起诉人赵明敬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不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明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