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徐燕承揽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徐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燕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燕的银行存款以30万元范围内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