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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徐燕承揽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徐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燕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燕的银行存款以30万元范围内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