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光红诉张丽娟、陈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光红,张丽娟,陈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邵光红,女,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丽娟,女,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明婷,女,生于1990年6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光红与被告张丽娟、陈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光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邵光红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