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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光红诉张丽娟、陈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光红,张丽娟,陈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邵光红,女,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丽娟,女,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明婷,女,生于1990年6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光红与被告张丽娟、陈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光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邵光红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