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红新与谈志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新,谈志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原告史红新。委托代理人蒋晨阳(受史红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新诉被告谈志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史红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谈志坚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