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调确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梁冬青与付润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冬青,付润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171号申请人梁冬青,男,33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申请人付润其,男,35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梁冬青与付润其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代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冬青与付润其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付润其偿还申请人梁冬青借款本金15521元,款于2015年7月1日前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梁冬青与付润其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