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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麦香与李伊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麦香,李伊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何麦香,女,51岁,住嵩县。被告:李伊可,男,32岁,住嵩县。本院受理原告何麦香诉被告李伊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跃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伊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麦香撤回对被告李伊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何麦香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松峰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司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