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侯某某(又名侯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