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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