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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