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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知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之后,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侯 洁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