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邵意华、张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邵意华,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方士舜。被执行人邵意华。被执行人张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邵意华、张瑛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阳光新境8幢二单元403室的房屋自行组织变卖,袁贝(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伍佰岙东77号,公民身份号码)以970000元的价格受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阳光新境8幢二单元403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袁贝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袁贝时起转移。二、受买人袁贝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