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蒋本林与被告蒋日成、张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林,蒋日成,张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蒋本林,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麦市镇。被告蒋日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香花镇。被告张云青,女,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香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本林与被告蒋日成、张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本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本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蒋本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