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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与柏正顺、刘正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柏正顺,刘正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21号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丰富小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杰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其海,大丰市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正顺。被告刘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柏正顺、刘正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