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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玉辉。委托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181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等额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181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