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忠强与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强,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6号原告王忠强。被告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强与被告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国用(2010)第08121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宁力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国用(2010)第08121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封原告王忠强用于担保的房产两处(房权证号:济字第018738-**,济字第018739-01)。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谢振平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