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军停申请李攻立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停,李攻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冯军停,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攻立,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军停与被执行人李攻立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