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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蒋小平与被执行人钟世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平,钟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平,男,生于1979年7月2日。被执行人钟世发,男,生于1975年4月16日。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小平与被执行人钟世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世发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世发银行存款95500元(大写:玖万伍仟伍佰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