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锡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刘锡佳,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陈丽红,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钊,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南二路金雅轩首层119、120号商铺。负责人:罗佩冰。委托代理人:冯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章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职员。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锡佳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育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